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本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深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政府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好产业交流协作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科技、发改、财税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激光科技中心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双软评估及相关的资质认定工作;
(三)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
(四)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协助政府做好产业运行监测;
(五)组织各种软件展会及论坛,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推荐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培育深圳软件和信息服务知名品牌;
(七)反映产业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软件著作权申请代理、专利申请代理、技术咨询、投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人才培训、人才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
(九)开展产业宣传工作,建设“深圳软件之窗”网站;
(十)组织制定深圳市地方性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标准;
(十一)组建专业委员会和产业联盟,建设和运营软件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协助企业会员提高研发和销售能力,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推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代的工作。
(十四)其他有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网站公示;
(三)经协会领导签字批准和协会盖章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免费的会刊和资讯获取、培训及活动参与等基础服务,优先获得增值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和联络信息等);
(七)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员费,缴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10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15000元;
(三) 理事单位5000元;
(四) 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会员确系由于企业亏损、经济困难等原因,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免费保留会籍及享受会员权利一年。会员无故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书面请求,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会议。会长(副会长)单位须在任期内发起和组织会长(副会长)会议至少一次,会议内容可围绕本领域产业发展的相关主题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执行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90%以上与会代表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每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90%以上与会代表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时,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二)与副会长、秘书长一同组成集体领导班子,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任命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执行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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