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提升龙华软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支撑能力,更好发挥软件产业对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的赋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各类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发放。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加大软件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大软件企业招引力度
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软件企业,可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具体资助事宜。
第六条 支持工业软件发展
(一)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从事研发设计类软件、生产控制类软件开发的软件企业。对于在龙华区新纳统的上述软件企业,另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提升工业企业软件应用水平。支持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各类院校采购使用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对于获得市首版次软件工程奖励的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享受资金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信创产业发展
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在基础软件、平台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方面实现源头创新。对有产品纳入“圳创库”的企业,给予每款产品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大力培育“鸿蒙+欧拉”产业
支持基于开放鸿蒙和欧拉操作系统的商业化产品开发和销售,鼓励企业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实施软件开源战略,对纳入市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扶持计划的给予市级资助金额10%的配套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产业空间租金扶持
对在龙华区租用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照《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享受租金折扣优惠。对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给予最高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对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个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最多可申请三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 支持产业发展环境建设
(一)加快建设软件名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或特色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市级资助金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或特色软件名园,分别给予市级资助金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50万元、25万元。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获评市级(及以上)软件相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包括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鸿蒙欧拉创新中心或信创攻关基地在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市级资助金额30%的配套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产业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软件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等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经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区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按财政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政府委托举办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支持青年软件人才集聚
对获得区认定的服务业百强企业,纳入龙华区重点企业目录,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采取停止拨付,后续申报将依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予核查通过。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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