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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2-28 | 1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发改规〔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3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各类扶持计划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多元化资助方式:

  (一)对创新能力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

  (二)对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应用示范推广、论坛展会活动、特色园区等类别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复或者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对资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者签订合同、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处置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四)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等工作;

  (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材料查验、会议评审和协助现场核查等工作;

  (二)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管、中期检查、变更审核、中止和撤项核查等工作,承担核心技术攻关等类别项目管理和里程碑考核工作;

  (三)专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四)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需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履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配合市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巡察审计、验收评价、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

  (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批。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若同一时间段申报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初审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者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属于国家/省配套等类型项目和重点支持领域的,以国家或者省批复等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直接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属于其他类型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或者核查,并明确送审项目名称及类型、评审或者核查标准、各类型专家数量等具体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提请集体研究决策。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审核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提请集体研究决策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通过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总投资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签订项目合同,将拟补助资金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对未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分阶段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专用账户或者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每月在线填报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按季度填报单位主要经营数据;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涉及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应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必要的检查或者抽查。对采用分阶段资助方式的项目,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或者中期款下达前须开展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延迟项目建设进度。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

  (一)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变更备案:

  1.项目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2.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拟资助金额10%(含)的。

  (二)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一般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审核结论:

  1.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市内发生变化的;

  2.项目建设期需要延长且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含)的;

  3.项目相关设备需转移到深圳市外的;

  4.项目计划投资结构需要变更的;

  5.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10%但不超过30%(含)的;

  6.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预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三)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重大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后,向项目单位反馈明确的处理结论:

  1.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期延长累计超过2年的;

  3.项目资助资金用途需要调整,且累计调整金额超过拟资助金额30%的;

  4.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发生调整的。

  项目变更情况复杂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可顺延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中止、撤销项目:

  (一)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责成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1.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的;

  2.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组织实施的;

  3.项目单位未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1.因自然灾害、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2.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3.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1.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

  2.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或者资助资金用途进行重大调整的;

  3.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涉密项目书面报送),项目验收内容、程序、标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被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或者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核心技术攻关类项目,项目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但因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指标完成个数占总指标个数超过60%,且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占计划总投资超过60%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追缴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追缴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并委托绩效评价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多头申报、委托中介代为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基站租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建设投资费用)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注册许可认证类项目可将研发场地改造费、研发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纳入研发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23年1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发展改革委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fgw.sz.gov.cn/zwgk/zcjzcjd/zc/content/post_11028497.html

政策解读:http://fgw.sz.gov.cn/zwgk/zcjzcjd/zcjd/content/post_11030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