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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9-30 | 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6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申报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或“免申即享”、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扶持项目的扶持方式均为事后奖补。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传统优势产业,是指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行业。

  本规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近三年内年均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一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本规程所称项目总投资额、总投资建设费用、总投入均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投资建设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申报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申报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和费用范围

  第八条 本项目扶持计划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示范标杆奖励、融资支持等四个方向对申报单位实施的技术改造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实施的,以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为目标,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实施的,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部署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利用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企业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智能化管理运用,建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根据项目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档资助,评价等级达到三级、四级及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均为5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设备改造运维、软件、信息化、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外包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分为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其中,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大模型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聚焦于工厂内部或产业链上数字化应用,通过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运算,实现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打通企业及其产业链企业内外部、上下游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实现技术创新应用、核心竞争力提升、经济与社会效益好、带动性强的项目。“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是指工业企业探索5G技术在生产制造中的应用场景,推动5G应用从外围辅助环节向核心生产环节渗透,建设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不同层级5G工厂。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与工业互联网应用相关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及改造、云租赁、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费用以及数字化改造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是指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重构产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费用,包括软硬件产品、设备及工器具、云服务、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等一系列产品及服务费用,不含场地租赁装修或改造、市场宣传推广等费用。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是指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的重点用能单位技术改造类项目和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类项目。重点用能单位技术改造类项目是指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工艺优化、智慧(综合)能源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绿色化改造项目,要求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类项目是指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实施的,通过技术升级、设备更新,提升生产效率,实现工业固体废物高效利用、规模化利用的绿色改造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是指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生产制造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不断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每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围绕工业设计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向进行服务化提升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智能化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知识库建设、工业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调试安装、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费用。

  前款所列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可叠加申请,且单个企业每年度每个类别仅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包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和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是指制造业企业或服务商建设的为制造业企业或行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或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实现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共享制造等模式创新应用提供先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重点行业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围绕特定工业场景和前沿信息技术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其中,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与平台建设相关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是指支持具备综合集成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组织实施的以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完善研发设施条件与环境,增强技术服务能力水平为目的的建设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与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相关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云租赁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是指行业组织或企业实施的,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项目。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费用,包括以工业互联网为主题的峰会、论坛和大赛等活动相关的策划设计、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料设计与布置、嘉宾接待、宣传、奖金、评审评估等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嘉宾接待仅限邀请的专家劳务费和专家差旅费,不含参会人员餐饮和差旅住宿费用。

  (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是指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建设的为制造业领域全行业或细分行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体验、线上直播展销推广、工业设计赋能、标准验证与检测、融资等数字化转型方面支撑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研究咨询、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所必需的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奖励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是指首次获评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

  1.对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国家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的单个产品,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3.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业园区,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5.对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梯度奖励机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6.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数据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根据自愿性生产审核评级情况,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融资支持方向包含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采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资金筹措的融资项目。本款所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除外);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三级及以上等级。

  (四)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单位已实现通过信息化系统(如MES系统)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且至少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5.申报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等3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6.申报“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的,项目应已纳入“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

  4.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5.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纳入资助的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重点用能单位改造类项目须提供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报告或相关材料;

  6.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类项目须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系统集成、公私有云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其中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扶持项目包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和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专项申报条件为本规程第十六至十九条所列。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三)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第十七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申报单位产品或服务技术先进、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典型工业互联网应用案例,前2个自然年申报单位直接与1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且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八条 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上一年度行业协会、企业等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三)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工业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四)平台取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条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为申报单位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数字领航”企业和5G工厂试点等有关示范。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为申报单位获评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第二十一条 融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二)申报单位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利息;

  (三)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

  (四)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证照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涉及控股母公司的需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官方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6.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申报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需包括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其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当在申报项目的建设期内);

  4.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

  5.申报项目的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6.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三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四)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典型案例材料(默认为公开内容,将用于宣传推介,如涉及企业敏感信息,请做脱敏处理);

  4.“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应提供本项目纳入到“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及已开通满足应用要求的5G基站的相应材料。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数字化转型立项材料;

  2.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含项目执行进度计划、产品及服务清单等);

  3.申报项目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4.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投入费用清单及有关材料;

  5.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及验收完工有关材料;

  2.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土地、环保);

  3.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有关材料;

  4.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报告或相关材料。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近两年项目服务合同明细表及服务收入相关发票凭证;

  2.申报项目实施发生的投入费用清单及相关材料;

  3.申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荣誉材料;

  5.申报单位自主品牌或自主核心产品有关材料;

  6.申报项目服务方案、收费标准及价格表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和服务商培育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项目的实施成效报告及有关材料;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平台或服务商服务工业企业合同明细及服务收入清单(包含工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已付款金额)及金额前10项合同;

  4.项目组主要核心成员名单(包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务、缴纳社保情况);

  5.相关专利、著作权等有关材料;

  6.典型案例材料(默认为公开内容,将用于宣传推介,如涉及企业敏感信息,请做脱敏处理)。

  (二)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活动方案及活动总结报告;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3.活动有关资料。如活动通知及议程安排、专家和嘉宾名单、签到表、会议或论坛场租合同、场馆租金结算单及发票、媒体报道等。

  (三)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有关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

  3.平台为我市工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合同明细及服务收入清单(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行业代码、行业名称、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合同金额、合同已付款金额)及金额前10项合同;

  4.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有关材料(设备设施清单及主要采购合同、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5.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

  6.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免申即享,无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免申即享,无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融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

  (三)申报单位实际已获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的通知文件(申报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属于“免申即享”的项目类别可在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申报材料实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申报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等,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对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处置、答复。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所列专家评审程序、专项审计程序,适用于除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以外的各类扶持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实施单位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的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或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自获得本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的2年内,将相关设备及工器具转让或转移至深圳市外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参与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受资助比例和受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4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11579876.html

政策图解:https://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content/post_11579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