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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12-10 | 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龙华区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创新成果加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深圳市关于培育发展机器人产业规划、深圳市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华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若各类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资金总预算,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执行。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人工智能、机器人领域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为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提供支持,通过发放算力券为企业提供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采购金额的3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打造深圳北软件产业基地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围绕打造人工智能及机器人全产业链算力底座、模型基石和数据支撑,培育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支持营收50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六条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的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专业园区,按照上年度运营费用的10%,给予运营公司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的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企业和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3年的房租资助。

第三章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七条 支持人工智能及机器人领域技术攻关项目,争取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和产品,对获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的揭榜优胜单位,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的算法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的,给予每个算法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打造深圳北软件产业基地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对上年度成功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模型,给予每个模型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机构开展具身智能模型的研发应用,经评估,对近2年推动模型应用落地的开发单位,给予研发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推动千行百业“AI+”和“机器人+”升级,聚焦应用场景示范,支持人工智能及机器人单位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多个领域打造创新场景应用。实施揭榜挂帅模式,对场景应用建设方(发榜方)及场景能力提供方(揭榜方)提供双向支持,按照项目总投入(非财政投入)的10%,给予发榜方最高200万元资助;按照项目总投入(非财政投入)的20%,给予揭榜方最高400万元资助。

  本条政策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四章 完善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机构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及机器人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

  每年资助的人工智能及机器人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

  第十三条 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评估,按本轮到位资金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本条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投资额为扣除龙华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

  第十四条 鼓励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领域的企业、机构及其它组织,组织举办会议会展、项目路演、技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要素对接活动(平台),依法依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政府投入建设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应按要求开放共享,具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范围结合龙华区政府工作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开展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单位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以上”“最长”“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所有项目的国家、省、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www.szlhq.gov.cn/lhkjcxj/gkmlpt/content/11/11843/post_11843438.html#13936

政策解读:http://www.szlhq.gov.cn/gkmlpt/content/11/11843/post_11843308.html#4723

一图读懂:http://www.szlhq.gov.cn/gkmlpt/content/11/11843/post_11843316.html#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