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创新若干支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八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创新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宗旨与目的
1.1.1.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重大产业创新,集聚海内外高端优质资源,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提升产业化能力,成为全球知名的产业创新策源地,根据《关于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国际开放创新中心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措施。
1.2.支持对象及领域
1.2.1.重点支持港澳台及海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以及其他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团队和机构。
1.2.2.重点支持领域包括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
1.2.3.医疗科技领域重点支持AI+药物研发、先进医疗器械、临床稀缺重大新药关键技术、新一代靶向化学药、抗体药物、细胞药物、基因药物等方向。
1.2.4.大数据及人工智能领域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核心算法、语音语义识别、机器视觉、大数据存储、处理及安全等方向。
1.2.5.机器人领域重点支持机器人感知平衡及控制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自主导航等方向。
1.2.6.新材料领域重点支持半导体材料、增材制造、高能量密度电池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石墨烯材料等方向。
1.2.7.微电子领域重点支持高端芯片设计及工艺研发、EDA工具系统开发、高端IP产品研发、先进封测技术等方向。
1.2.8.金融科技领域重点支持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分布式存储和分布式计算等方向。
2.各主体定义
2.1.主管部门
2.1.1.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以下简称“合作区事务署”)是本措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受理、审核、资金下达等工作,以及对本政策实施效果的年度评估。
2.2.申报单位
2.2.1.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或承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3.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3.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支持计划
3.1.1.支持前沿关键核心技术(装备、零部件、工艺)的研发,解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关键工艺路线“卡脖子”问题,提高国产化自给率。经评审核定后,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一般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4.打造产业支撑平台
4.1.重大功能型平台支持计划
4.1.1.支持市级及以上重大功能型平台高水平建设、运营和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国家实验室等的重大功能型平台,按照所获得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4.2.中试平台支持计划
4.2.1.支持建设概念验证、小/中试平台,以加快工艺、技术、产品从实验室到产业化应用的高效转化为目标,具备对外提供中试公共服务的场地条件,经评审核定后,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
5.1.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计划
5.1.1.支持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将研发成果产业化落地深圳园区。经评审核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2.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计划
5.2.1.支持对深圳园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建设。对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且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60%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及评审核定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事后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6.营造园区产业创新生态
6.1.园区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6.1.1.鼓励深圳园区企业采购深圳园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对于单次采购金额100万以上的订单,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对采购方予以支持,每家申报单位每年最多申报3笔,支持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6.1.2.支持深圳园区企业通过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聘用高端人才,最高按深圳园区企业给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佣金的50%确定,每引进一名,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6.1.3.支持深圳园区企业对科研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评估工作,最高按实际费用的30%予以支持,单次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6.2.应用示范场景支持计划
6.2.1.支持在深圳园区打造对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改善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场景应用,对于拥有自研核心技术产品、在深圳园区落地并成功推广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及评审核定后,给予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方实际研发投入5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6.2.2.鼓励深圳园区企业探索区政府业务应用场景,实现产品在区政府的应用示范推广。
6.3.高端论坛和展会支持计划
6.3.1.支持举办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高端论坛、会议和展会活动,有利于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情形之一支持:
(a)对于国家、省、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支持,每个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b)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协会主办的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最高不超过5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4.标准引领支持计划
6.4.1.支持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落地深圳园区,给予落户、办公用房租金、场地装修支持,单个组织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4.2.支持深圳园区内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开展国际标准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等运营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4.3.支持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提供人才、项目和企业引进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落地深圳园区,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年按照运营费实际支出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5.投资贷款支持计划
6.5.1.鼓励区引导基金、投资机构等为深圳园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并购、路演等支持。
6.5.2.对于获得3.1.1.、4.1.1.、4.2.1.、5.1.1.、5.2.1.支持的,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支持金额1-2倍额度的无抵押贷款融资支持。
6.5.3.支持在深圳园区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通过质押向银行成功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为深圳园区内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5.4.对于深圳园区内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按仲裁费用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件案件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重点科创企业落地
7.1.重点科创企业落地支持计划
7.1.1.支持重点培育引进一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对于新引进且尚未获深圳园区资金支持的,对于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团队,经主管部门认定及评审核定后,可按以下情况给予落地支持:
(a)对主营业务营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诺落地后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b)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诺落地后第一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c)对于获得机构或基金投资的,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导向,自研技术达到国际领先企业的总部,且上一年度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按上一年度所获投资的8%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d)在深圳园区设立研发中心且承诺投资额三年内不少于1000万元/年的,最高按该研发中心投资额的20%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产业用房租赁
8.1.产业用房租赁支持计划
8.1.1.对于取得本措施相关支持计划立项的申报单位,按以下情况给予产业用房租赁支持:
(a)通过3.1.或6.4.立项的,给予7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b)通过4.1.或4.2.立项的,给予5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c)对符合6.4.3.要求的企业,给予5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d)通过5.1.或5.2.立项的,给予3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8.1.2.对符合7.1.1.要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营收3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8.1.3.国际知名企业落地深圳园区时,委托房地产服务和咨询顾问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按各自实际服务费用的50%分别予以业主及企业支持,单方单次最高支持100万元。
9.支持人才团队落户发展
9.1.高精尖人才团队配套支持计划
9.1.1.对符合深圳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落户深圳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9.1.2.探索服务专员制度,加强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支持。
10.配套支持
10.1.产业类项目配套支持计划
10.1.1.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功能型平台、产业化等项目,在深圳园区落地建设的,最高按所获市级支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
11.申请流程
11.1.提出申请
11.1.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流程安排,填写申请表或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受理申请
11.2.1.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待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11.3.部门审核
11.3.1.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11.3.2.对于3.1.1.、4.2.1.、5.1.1.、5.2.1.、6.2.1.、7.1.1.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11.4.上报审批
11.4.1.由主管部门报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11.5.公示
11.5.1.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以公开挂网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11.6.异议处理
11.6.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给异议人。
11.7.资金下达
11.7.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批次拨付支持资金。
11.8.监督检查
11.8.1.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8.2.获支持的申报单位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可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支持,对尚未发放的部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支持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支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附则
12.1.1.本措施的配套文件,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重点企业的引入,主管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报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具体解释权归属合作区事务署。
12.1.2.本措施与福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12.1.3.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原则上自享受年度起须在深圳园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深圳园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深圳园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支持资金。
12.1.4.本措施自2022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转载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载时间:2022年7月22日
转载链接:http://www.szft.gov.cn/xxgk/zwgk/zcfg/qzfwj/bgsgfxwj/content/post_9932532.html
原文链接:http://www.szft.gov.cn/fthtsgkjqjsfzsws/gkmlpt/content/9/9972/mpost_9972870.html#2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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