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描述内容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6-20 | 4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5月18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及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福田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中央创新区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政策精神,坚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针,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形成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率先构建未来产业技术应用场景。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区块链及元宇宙、量子信息、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服务未来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

  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人才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五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区块链及元宇宙产业支持

  (一)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类应用示范项目,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元宇宙底层技术发展支持

  对用于福田区内元宇宙场景应用项目的虚拟平台建设引擎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区块链平台技术、跨平台协议技术等研发项目,根据上年度研发投入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量子信息产业支持

  (一)量子信息成果产业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投资的量子信息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量子信息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量子信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量子信息类应用示范项目,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类脑智能产业支持

  (一)测试验证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类脑智能领域工程样片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创新成果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或奖项的类脑智能项目、技术或产品成果,依条件给予单项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科通﹝2022﹞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szft.gov.cn/bmxx/qkjj/zcfg/content/post_10633125.html

政策解读:http://www.szft.gov.cn/bmxx/qkjj/zcfg/content/post_10633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