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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监测


一、总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 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满足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软件业务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件四大类。

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以下简称“软件产业统计”)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通知、收集、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统计数据上报至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广东省工信厅。


二、填报方式

(一)报送主体

在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企业。统计范围:一是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企业,且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二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三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的企业。软件业务类型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件等四大类。

所有符合统计范围的企业应通过系统(http://app.ssia.org.cn)按时填报。

(二)年度统计

年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业务指标、软件业务收入分类、人工智能业务指标(如有相关业务)五个部分。填报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具体时间和填报流程请留意市工信和协会官网通知。

(三)定期统计

定期统计按填报频率可分为月度统计季度统计,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每年动态调整,详细见文末附件)和深圳软件百强企业(百强名单将于每年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在协会官网公布)应在每月15日前填写上一月份报表;其他企业在季度结束次月15日前填写上一季度报表,如4月15日前填写3月报表(即1-3月累计数),7月15日前填写6月报表(即1-6月累计数),如此类推。请注意,无论是月度统计还是季度统计都应统计从1月至填写月份的累计数,非单月数据或单季度数据,企业应在“报表管理”中的“企业月报填报”选择对应月份并填写。(注:1月月报无需填写)

(四)质量管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各纳统企业应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按时准确报送。

(五)注意事项

1. 年报数据将作为入选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以及深圳软件百强的依据,也是政府内部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以及政策规划制定的依据,同时,企业是否定期纳统将作为其申报我市数字经济产业专项资金、软件和互联网企业稳增长奖励专项资金、首套软件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请各企业提交报表前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表中量级单位;

2.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应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如企业审计报告未最终确认,应先按照公司财务报表填写;年报统计数据仅作为政府内部产业监测、运行分析的依据,与其他政府系统项目申报的数据没有关联;

3.年报和月报都需自行创建工单,所有未提交工单均能在“我的待办”中查询到,可在对应工单的后方点击“处理工单”进行修改和提交。如在“我的待办”中显示的工单均为未提交工单,企业应留意该工单是否未提交成功或被退回。


业务咨询:83758301  83661275  8669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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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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