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科技计划体系,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停止实施“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配套计划),后续不再受理新的申报,已审批的项目按照配套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国家和省配套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半年内,向我局抄报验收意见,在验收意见未抄报前按年度报送国家和省项目的执行情况。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2560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