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市场环境,保障软件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制定本公约。本公约是在我市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深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 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根据各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并兑现服务承诺。
第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五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软件经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六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
第七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用及流动的秩序:
1、用人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并应根据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不得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拖欠;
2、用人单位有义务通过多种方式对聘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3、聘用在本行业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被聘用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资料;
4、聘用正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经软件行业协会调查属实后,现用人单位应予解聘;
5、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和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九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市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十条 本软件行业协会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本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公众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5.软件行业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企业,号召、组织本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并向兄弟市、市软件行业协会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二条 本公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