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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2-08-20 | 7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印发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9〕1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版权局

2019年11月21日


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快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一)支持软件人才创(置)业。实施“蓉贝”软件人才“百千万”引育计划,建立“蓉贝”软件人才库,每年分别评聘“蓉贝”行业领军者、“蓉贝”技术领衔人、“蓉贝”资深工程师约10名、100名、1000名,根据其对成都的贡献程度给予支持,并签订协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对在软件行业具有突出影响力且对成都市软件产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但暂未满足“蓉贝”行业领军者条件的,经区(市)县遴选并推荐,按相关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可聘任为“蓉贝”后备行业领军者,可参照“蓉贝”技术领衔人档次给予支持,可在下一次优先聘任“蓉贝”行业领军者[责任单位:有关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对评聘的“蓉贝”行业领军者,依据协议,可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分5年支付)或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10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评聘当年在“程序员之家”为其提供一套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的人才(商品)住房(5年内免租使用,5年后可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产权)并奖励一辆价值约50万元的小型汽车。对评聘的“蓉贝”技术领衔人,依据协议,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7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在评聘当年奖励一辆价值约50万元的小型汽车。对评聘的“蓉贝”资深工程师,依据协议,自评聘之年起每年参照其个人上一年度对成都的贡献程度按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持优秀软件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经遴选评定,可对其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打造软件人才基地。在规划布局范围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企业、实训(实习)机构以及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开展“中国软件名城人才基地”评估,打造一批新型软件学院、软件新工科基地、软件实训(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对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符合成都软件产业发展需求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与在蓉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与在蓉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对校、企、园等多方合作开展规模超过50人、培训周期为半年(含)以上的人才定制培训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全市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引育龙头骨干企业

(三)加强软件企业招引。对符合规划重点领域、在蓉落地注册的软件企业,其在注册后2年内即实现对成都的贡献程度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

(四)提升产业竞争实力。积极支持软件企业争取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工程)项目,按照其实际获得国家财政资助金总额15%的比例,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实施效果评估合格者,可按项目进度的50%、75%、100%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市级牵头申报部门);对获列国家部委级软件服务类示范项目的企业,且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合格者,可按其项目投入1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市级牵头申报部门)

(五)培育“首版次”软件。加大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力度,对经认定的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企业、应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非政府投资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项目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项目总投入15%的比例,可按项目进度的50%、75%、100%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符合政府采购首购规定条件的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政府信息化项目可按规定采购;对符合订购规定条件的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可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责任单位:市公资交易中心)

(六)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软件企业,按认定后研发投入新增部分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非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软件企业,属规模以上者,按其研发投入新增部分3%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属规模以下者,按其研发投入新增部分5%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软件企业,按其入库后研发投入新增部分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开展标准研制。对牵头/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可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5万元、10万元补助;对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可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设立软件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软件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软件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软件企业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软件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软件企业,按募集资金净额的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软件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软件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三、创建知名软件园区

(九)支持争创示范基地。对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且基地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鼓励建设示范园区。对获批创建市级“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的区(市)县,在创建期内实现年度新增软件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且主要集聚区不超过3个、至少一个集聚区收入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可按照其软件产业主要集聚区软件业务收入总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相应运营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之后连续年度新增软件业务收入过100亿元者,可继续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保障产业用房用地。中心城区和产业功能区内的软件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发展软件产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在过渡期政策内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在符合软件产业规划布局的区(市)县、产业功能区内,可利用工业用地投建适合承载软件产业的标准厂房,优先保障重点软件产业项目生产用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市)县政府]

四、提供更优服务保障

(十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落实“非禁即入”,破除市场准入的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保障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各建设单位及时在规定渠道发布政务、医疗、教育、住建、能源、通信等重点领域信息化项目招投标信息,扩大信息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三)推行便利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企业诉求处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提升企业注册登记、注销工作便利度,禁止设置障碍限制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导,提高软件登记效率(责任单位:市版权局)。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将优质“成都造”软件产品纳入全市软件正版化目录(责任单位:市版权局、市经信局)。加大软件著作权、专有权、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责任单位:市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局、市公安局)

(十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务企业号、纳税人学校等途径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优惠享受程序,依法依规减少涉税资料报送,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理。打造“一新一易”企业服务品牌,帮助重点龙头软件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税收风险、促进自我遵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十六)打造公共技术平台。鼓励本市企业(以下简称客户)购买经过认定的平台化服务化软件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商)提供的软件服务(含中间件平台等),可按服务商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合同第1年度实际执行总金额4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绩效评估优秀的服务商,可按第2年度实际执行总金额30%的比例、第3年度实际执行总金额15%的比例,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可给予年度不超过1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支持举办展会大赛。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商会)等在蓉举办软件行业国际性/国家级会议、展览、大赛等活动,通过绩效评估,按照活动规模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贴。重大境内外软件行业会展活动的补贴,根据活动重要性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博览局、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

五、附则

(十八)政策实施。本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牵头单位为政策责任单位中第一单位。本政策措施所涉及人才奖励部分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单位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其他部分由市经信局会同各涉及牵头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兑现政策所需资金从牵头单位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项目定义。本政策措施所指优质“成都造”软件产品、平台化服务化软件企业、全球知名会展机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对成都发展的贡献程度、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国家重大专项(工程)、国家部委级软件服务类示范项目、“蓉贝”软件人才、“蓉贝”后备行业领军者、优秀软件人才团队、新型软件学院、软件新工科基地、软件实训(实习)基地、展会大赛活动规模等的衡量标准,由涉及牵头单位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研究提出,经市级联席会议审定。

(二十)有效期限。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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