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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5-22 | 2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深工信规〔2022〕7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如有问题,可向所在区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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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佐证材料

  企业需在梯度培育平台打包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要求在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下载打印,由法定代表人在“真实性声明”处签字及加盖公章,并在《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封面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证明(要求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3年12月份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在深圳信用网下载国家标准版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要求500字以内,加盖企业公章)

  6.2022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如无2022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从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包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7.2023年度财务数据及研发费用佐证材料(提供2023年度审计报告;如无2023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从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需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同时下载提供《资产负债表》,企业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如年度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未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数据,需对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进行专项说明)

  8.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提供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证明;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按照本通知附件2相关说明中所列条件提供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9.其他证明材料(非必须):

  (1)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佐证材料。(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深圳市认定的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研究中心、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2021年至2023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备案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请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相关部门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于2024年8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2024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创新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3051495)。

  特此通知。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知识产权指标说明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zxqyj.sz.gov.cn/zwgk/zfxxgkml/tzgg/content/post_11304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