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三)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的同一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超过前款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深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产业优质团队落户奖励: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支持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第十条 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一)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二)对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资助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为降低南山区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南山区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五条 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十二)互联网(软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十五)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模集群,引导优质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专业园区或楼宇主动降低入驻租金,且入驻企业达到一定产值(营收)规模条件的,给予园区或楼宇运营方每年最高100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十八)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八条: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第十条: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第十四条: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对研发投入费用及增速情况符合条件的研发统计核算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对新纳入研发统计核算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50万。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促进南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七条 工业、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对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第九条 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扶持:支持制造业、商业、金融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对上一年度南山区工业百强、商业百强企业和持牌金融机构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的软件企业,按该企业年营收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本政策与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第十条 工业软件发展扶持:支持企业研发CAX、EDA、BIM、MES等工业软件,对上年度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的企业,按照每个优秀产品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重大开源项目扶持:对参与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相关合作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扶持金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第十二条 鸿蒙原生应用开发扶持:鼓励企业开发鸿蒙原生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开发的鸿蒙原生应用,通过鸿蒙原生应用认证,以及在应用商城下载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一定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第十三条 人工智能算法及硬件产品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算法纳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的,给予每个算法不超过100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软件以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大模型训推、推理等一体机产品的,按照上年度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200强企业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二)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空间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第十六条 “首版次”软件产品扶持: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第十八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扶持: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第二十二条 园区及链主企业招引扶持:支持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招引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区集聚,打造规模化、集聚化、高端化的知名园区。对愿意配合区产业主管部门工作,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在南山集聚发展,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园区/楼宇运营方和产业链链主企业,按招引企业总体营收规模、营收增速等条件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园区/楼宇企业和链主招引企业,参照软件企业空间扶持政策给予租金补贴(链主招引企业租金补贴由链主统一申请)。第二十四条 经济监测及企业服务扶持:为更好服务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通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协会、机构、企业等设立产业经济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情况报送质量、及时性、招商引资成效等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五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一)支持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纳入南山区数字化转型重点服务商名单且在南山纳统入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奖励。对上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自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第六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七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第九条 支持“AI+百业”产业融合:鼓励各类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域、全时智能化升级,根据场景应用示范成效,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支持,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第八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七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第八条 EDA/IP购买支持: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给予购买IP、EDA设计工具补贴最高200万元。第九条 EDA研发支持: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最高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第十三条 芯片推广支持: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通过采购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分档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申请资助的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统一按50%,每年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为加快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一)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第五条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第九条 人才用房政策: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人才突出贡献奖励: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小巨人”,加快形成结构稳定、后继有力的“橄榄型”企业梯队,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措施。
二、提升创新能力:6.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下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深圳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课题征集,对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南山区相关配套资助给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资助比例按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联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依托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优先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件咨询、维权辅导和纠纷预警等公共服务三、支持转型升级:10.推进上云用数赋智。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痛点,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维护的服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工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过采购重点服务商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南山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工业、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政策,将资助比例提高至50%、资助上限提高至200万元。四、加强市场推广应用:11.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在南山区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创新产品展示区域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专栏”,展示、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产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组织区内采购大户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专场对接,加大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区财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递增。
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创意设计发展:(二)专业设计软件使用支持。对南山区“四上”在库文化企业,单次采购专业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合同额达到1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支持深圳市南山区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南山区电竞产业竞争力,打造粤港澳电竞产业中心,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支持对象为从事电竞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电竞游戏、电竞俱乐部、电竞赛事、电竞产业活动、电竞场馆、电竞产业园、电竞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支持研发电竞游戏及衍生内容:(一)电竞游戏产品开发。支持游戏企业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创电竞游戏产品,按照运营首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二)电竞衍生内容开发。支持动漫和影视企业创作以电竞为主题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在院线、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营收的1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支持举办电竞赛事:(一)承办政府主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织举办的重大电竞赛事,每个赛事给予资助不超过800万元。(二)举办职业电竞赛事和特色电竞赛事。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举办国际性/全国顶级职业杯赛/联赛,或高校类、区域类、联盟主场赛事等特色电竞赛事,每个赛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不超过50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落户奖励: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九条 活动补贴: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第十条 引荐奖励: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影响力评估支持: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第七条 空间支持: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每两年的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第八条 专业交流活动支持: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研究项目支持: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其他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szns.gov.cn/xxgk/qzfxxgkml/zcwj/qjzcwj/content/post_11217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