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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构建健康的信息网络生态环境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4-09-14 | 1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文字、图像、音乐、视频、3D等数字内容成为网络空间内容的主要生产方式,不断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甚至社会变革注入强大动力。然而,伴随内容生成合成门槛的不断降低,新技术的滥用也对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更大挑战。当前,中美欧等均探索将内容披露和标识义务入法,国内外多家互联网公司也逐步推进标识嵌入和管理举措,内容标识已然成为全球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通行做法。为顺应这一实践趋势和产业需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适时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下称《标识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规范人工智能内容标识要求和方法,迈出了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的重要一步。

一、问题导向,破解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新需求新风险

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系统性、创新性制度设计,全面回应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要求。

一是先行提出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中国方案。针对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合成带来的颠覆性风险挑战,国际层面也在不断探索内容标识方法和路径。欧盟2024年8月正式生效的《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了要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平台添加强制性水印。美国加州2024年8月发布《数字内容溯源标识法案》,要求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嵌入可溯源数据,以确保内容来源的透明度。国际电信联盟2024年7月发布《检测深度伪造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水印和多媒体真实性标准研讨会的报告》,包括内容标识在内,初步探讨深度合成内容检测的标准协作安排。《办法》根植于我国发展实践,立足长远、着眼前瞻、行动快速,率先通过标准完善补充生成式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有力支撑了科技向善的治理理念,为世界贡献发展与安全并行的人工智能治理中国方案。

二是着力加强服务商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性。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工具的普及化和可及化发展,技术应用的门槛较之前大大降低。早在2022年中央网信办等就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但《规定》主要明确了需要添加标识的情况,对于添加标识的位置、字型和表达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因此各类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文本内容显式标识不明显、难察觉,音频、视频等内容显式标识未插入、浅提示,隐式标识少信息、难校验等问题,对于落实监管提出了挑战。出台《办法》,是进一步推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的必要举措,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解决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突出问题、推进信息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问责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涉及多种类型的主体,清晰界定各主体义务更有利于压实主体责任,便利技术检测实施,进而落实精准问责。《办法》不仅界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基本概念,更针对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服务分发平台和用户分别规定了具体标识要求,为各相关主体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由此,《办法》在现行责任制度作出补充,充分细化了《规定》提出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行为规范,为促进新技术新应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范例。

二、明确要求,促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精细化治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不仅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更在“元宇宙”等交互式、沉浸式场景中提供了更多实现方案。《标识方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了全方位覆盖,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办法》要求和具体操作指引。

一是区分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规范要求。为满足当前可感知和不可感知的两类标识方法需要,《标识方法》清晰阐述了各自的关键要素要求,对于显式标识主要围绕文字要素、位置、字型、颜色、音频节奏、视频像素和交互提示等提出要求,对于元数据和内容隐式标识提出生成合成标签要素、服务提供者要素和内容编号要素等关键指引。

二是列举显式标识典型应用场景。《标识方法》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于显式标识的应用场景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在《规定》中提到的五类显著标识应用场景之外加以补充,包括文生图片等图片内容生成服务;音乐等音频内容生成服务;文生视频、图生视频等视频内容生成服务。新列举的三类典型应用场景属于2022年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生成合成内容形式,尤其是ChatGPT、Sora展示出视频内容生成的强大潜能,在《标识方法》囊括此三类典型应用场景有利于针对性、前瞻性开展监管,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产业需要。

三是规范元数据隐式标识格式要求。此前生成合成内容隐式标识方法在不同规模、不同技术水平的企业间应用各不相同,标识的标签信息也未有一致,这就导致识别隐式标识对于监管主体和内容平台而言面临挑战。《标识方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对于隐式标识扩展字段关键词和应包括的标签、编号、预留字段的值等添加了具体说明,为行业统一、稳定、持续落实隐式标识要求提供了有效措施。

四是展示显式和隐式标识各要求对应示例。《标识方法》以图片示例的形式对于各类显式和隐式标识要求进行了展示,有助于企业直观了解标准要求,避免因文字表述引发的模糊和歧义,从而推动行业协同落实,提升治理效能。

三、守正创新,兼顾内容生成合成服务管理与技术创新应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应在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加速发展,以高水平的治理保障高质量发展。《办法》及《标识方法》充分考虑“用”和“管”两侧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内容标识对于用户使用的影响,推动企业自主自愿展示标识。一是提供多种标识方法,适应更多产品形态。《标识方法》对于文本内容显式标识创新提出角标形式,仅需在内容末尾加注角标“AI”即可高效满足要求,对于音频内容则首次提出音频节奏标识,在音频适当位置加入“短长短短”节奏的摩斯码表示即可达到提示作用。此类标识方法不仅对于企业而言便于打造不同产品样态,也能保障用户使用体验和认知效果,在实现监管目的的同时也为技术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划分不同主体责任,精细化避风港原则适用。《办法》虽然将标识添加的责任主要施加于服务提供者和上传内容的用户,但未对传播平台和应用分发平台实施“一刀切”式的避风港规则。《办法》采取一种更为精细化的路径,详细规定传播平台应当对文件元数据中的扩展字段进行核验,提示用户生成合成内容信息,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应用服务分发平台应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前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此举有助于适当调整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和传播分发平台的义务分配,避免相关平台“隐身”于深度合成监管体系,从而真正实现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有效维护健康向善的信息网络生态环境。(作者:魏凯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所所长)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4-09/14/c_17280006901864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