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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08-28 | 2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工信规〔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2〕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5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2〕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项目的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即按本规程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或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规程所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是指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5)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64)企业。

  本规程所称重大开源项目,是指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的开源项目,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需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 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其他的重大开源项目,需经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七条 技术创新体系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围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信息安全等软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组织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项目实施软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配套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围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领域组织实施的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且明确要求地方配套扶持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金额或者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未明确配套金额或者比例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政府总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三)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是指,工业企业成立数字化技术中心,享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现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给予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

  第八条 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是指,软件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照项目上一自然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后续年度不再重复资助)。

  2.对新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三)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主办或承办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申报,对承办单位按财政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际发生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代码贡献项目是指,软件企业、事业单位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组织实施的代码二次开发,并将开发的代码贡献给重点开源社区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进入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排名前五的开源贡献单位,按照第1至5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400万、300万、200万、100万元奖励。

  (五)优秀开源软件捐赠项目是指软件企业组织实施的,将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的优秀软件开源、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并被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接收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开源软件开发捐赠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培育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市政府当年发布的软件、互联网产业增速目标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增量的1%及所在行业增加值折扣率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是指,外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行业龙头企业、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以及软件研发机构落户深圳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是指,外地国家重要开源组织(包括本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的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训、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深圳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落户深圳的国家重要开源组织总部,在落户后第一年度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第二年度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对落户深圳的国家重要开源组织分支机构,在落户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3.对落户深圳的主要服务于软件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落户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国家部委荣誉项目是指,软件企业获得国家部委有关荣誉、奖项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等荣誉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不同年度多次获得同一荣誉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商业密码典型应用方案”等优秀项目(方案)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是指,软件企业获得CMMI、CSMM、DCMM等资质认证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2.对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25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条 应用推广体系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可视化的应用开发方法,用较少的代码、较快的速度来交付应用程序)产品,并取得良好应用示范效果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项目审定采购额的5%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采购额。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通过应用人工智能软件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且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审定人工智能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适配测试等费用。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是指,通过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软件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保费的80%,且保险费率不高于3%、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软件销售额的5倍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每年相关保险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组织实施的,二次开发形成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及服务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上述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及服务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研发的相关芯片模组,开发生产相关智能终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智能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按照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申报单位生产内嵌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销量分级分类给予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2.使用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

  3.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资助比例分别为资助基线的50%、40%、30%。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企业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并取得良好应用示范效果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按照不超过总采购额(总采购量×资助基线)的50%、40%、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

  2.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不超过采购额的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七)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占项目总投入比例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属于申报指南要求的产业细分领域方向;

  3.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4.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以下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上级拨付资金已经拨付到账;

  2.国家级和省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重大项目计划明确要求地方予以配套。

  (三)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参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且认定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的项目运营单位。

  3.考核优秀奖励项目需在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考核中获评优秀。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新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3.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软件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4.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在深圳举办,项目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申报单位须是展会、论坛或大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委托举办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现场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会人员不低于20%;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少于100家,其中,市外参展单位不低于2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四)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代码贡献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捐赠代码的社区需为基于重大开源项目构建的开源社区;

  2.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在重大开源项目社区的代码合入量(经社区审定的有效代码贡献量)排名前五。

  (五)优秀开源软件捐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为申报单位开发并开源,且已捐赠并被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接收;

  2.项目代码具备自主化率高、市场占有率高、代码引用量高、运行可靠性高等条件。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培育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申报年度相较去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市政府当年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5)、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64)增速目标以上的,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单位如为当年新落户深圳纳统企业,不受成立1年(含)以上条件限制,其全年总营业收入视为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量,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视为无穷大。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在《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落户深圳;

  2.申报单位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需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3.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亿元;

  4.申报单位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

  5.申报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的,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6.申报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7.申报单位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需为基础软件或工业软件,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8.申报单位为软件研发机构的,应具有自主核心技术且独立核算。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研发费用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0%,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且占员工总数不低于30%。

  (四)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注册地迁入落户深圳,且已落户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2.申报单位为开源组织的需获得国家级开源组织认证,且需为国家级开源组织本部或分支机构;

  3.申报单位为专业服务机构的,需主要服务于软件产业,具备提供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育、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资质,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不低于1000万元,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2月份在职员工数需不低于20人。

  (五)国家部委荣誉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申报单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申报单位获得“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等国家部委软件领域企业荣誉,且认定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优秀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商业密码典型应用方案”等,且认定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六)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条件为申报单位在《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或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

  第十五条 应用推广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细分领域方向;

  2.申报项目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实施的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应用示范价值;

  4.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采购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用的人工智能软件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人工智能细分领域方向;

  2.申报项目应用的人工智能软件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采购应用人工智能软件实施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

  4.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5.申报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2.申报产品符合最新版本《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3.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4.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5.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用户单位,可由软件开发商与用户单位联合申报。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投保产品纳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纳入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不低于10万元。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并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的认证;

  2.申报项目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研发生产智能终端产品购买的芯片模组需为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发的芯片模组;

  2.申报单位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研发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已获得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源社区的认证;

  3.申报单位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开发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采购应用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不低于100万元。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并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的认证;

  2.申报单位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实施的应用示范项目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3.申报单位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需提供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的立项文件、实施方案、总结(验收)报告、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2.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3.其他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参与项目研发核心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情况;

  4.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需提供纸质并上传)。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重大项目计划的佐证文件,以及国家、省明确要求地方予以配套的文件(包括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等)。

  2.国家、省拨付项目资助资金佐证材料(包括银行流水、到账凭证等)。

  (三)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参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申报材料执行。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佐证材料;

  2.考核优秀项目需提供在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考核中获评优秀的佐证材料。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佐证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3.平台为我市软件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4.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5.新建平台项目提供平台建设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设施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6.已建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的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7.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佐证材料。

  (三)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论坛、大赛的主题、规模、经费、人员、场地保障、产业链相关参会方、实施方案、宣传效果、安全保障等;

  2.提供场租合同复印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活动费用清单、有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展会、论坛、大赛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对政府委托举办的展会或论坛,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代码贡献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进入有关重大开源项目社区代码合入量排名具体名次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2.申报单位贡献代码的开源社区所对应的开源项目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项目的佐证材料;

  3.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提供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

  4.开源终端操作系统以外的开源项目,提供市政府审议批准文件。

  (五)优秀开源软件捐赠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2.项目关于代码自主化率高、市场占有率高、代码引用量高、运行可靠性高的佐证材料;

  3.其他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情况;

  4.提供申报项目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培育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营收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近三年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企业营收和增速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为当年新落户深圳纳统企业的,提供佐证材料。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2.申报单位为研发机构的,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专职研发人员佐证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以及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佐证文件。

  (四)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注册地迁入落户深圳的佐证材料;

  2.开源组织需提供获得国家级开源组织认证资质/证书;

  3.开源组织需提供上一年度开源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4.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的佐证材料(服务合同等),提供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育、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资质文件/证书;

  5.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在职人员佐证材料(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五)国家部委荣誉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申报单位提供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等国家部委软件领域企业荣誉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官网公告等;

  2.申报单位获得工信部认定的相关优秀项目(方案)名单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官网公告等。

  (六)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获得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证书复印件,或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是否曾获得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应用推广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细分领域方向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的佐证材料;

  3.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到账凭证和采购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4.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5.申报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6.申报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应用的人工智能软件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细分领域方向的佐证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3.申报项目取得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4.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5.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购买或委托开发人工智能软件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请提供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并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制销售合同及到账凭证清单,包括销售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客户名称、发票号、开票时间、金额等基本信息),如销售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2.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3.项目实施取得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4.首版次软件为嵌入式软件的,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应能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

  5.项目评审关注的其他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荣誉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投保产品纳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首版次软件投保情况佐证材料,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保费和软件销售额佐证材料。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提供开源项目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项目的佐证材料;

  2.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提供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

  3.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提供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 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的佐证材料;

  4.操作系统以外的开源项目,提供市政府审议批准文件;

  5.提供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商业发行版软件已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认证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提供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商业发行版软件上一会计年度年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提供申报单位为研发生产智能终端产品购买的芯片模组为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发的芯片模组的佐证材料;

  2.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获得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源社区的认证材料复印件;

  3.提供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且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4.提供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采购重大开源项目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5.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已实现销售及销售数量及产品设备类型(轻量设备、小型设备、标准设备)信息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包含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并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认证的佐证材料;

  2.提供重大开源项目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且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佐证材料。其中,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提供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提供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 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的佐证材料;操作系统以外的开源项目,提供市政府审议批准文件;

  3.申报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4.提供申报项目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不低于100万元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5.提供申报项目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终端产品设备类型(轻量设备、小型设备、标准设备)信息。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对符合“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条件的项目扶持计划,可在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采用“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所列专家评审程序,适用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端会展(展会、论坛、大赛)项目、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 所列专项审计程序,适用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端会展(展会、论坛、大赛)项目、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奖励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应用推广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10804322.html

图解政策:http://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content/post_10804365.html